关于申报省名牌产品出具评价意见须提供的基本材料

秘书处 本站 2015-05-01 359

一、 要求我协会出具评价意见的委托书(加盖公章),委托书需写明申报省名牌产品的准确产品名称及注册商标。

二、 企业营业执照、法人组织代码证(复印件)。

三、 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(企业历史、主营业务、主要产品、产能、市场占有率、省内竞争企业销售该类型产品情况及参与标准制度情况等)。

四、 申报产品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,须取得许可资格。列入“安全认证管理”(3C认证)、“生产许可证管理”、“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”、“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”、“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”的产品,须附上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。

五、申报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(包含延续,如转让、变更,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),带图形注册商标须提供电子版,该商标如有在国外注册需提供相应复印件。

六、申报企业如拥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、社会责任体系认证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证书、国内外产品认证、节能产品认证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政府质量奖、国际性组织标准化奖励或中国标准创新奖、省标准创新贡献奖、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证书、省名牌产品、驰(著)名商标、清洁生产审核证书、承担节能减排项目证明、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证明、新产品证书、博士后工作站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、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、省级工程研发中心、承担科技项目(国家级、省级和县市级)证明、科技奖励(国家级、省级和县市级)、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(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)及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,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。

七、 申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排放达标,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,取得地级以上市(含顺德区)环保局证明材料(广州、深圳可由县区级出具)

八、 申报产品近三年的产量、销售量、销售额、利润、税收(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相关部分)

1、主要经济指标数据需有关部门盖章证明(如统计局、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),其中税收须当地税务部门盖章证明;

2、如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数据证明,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审计资格证的复印件。

九、 企业近三年无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的、无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、无出现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、无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、无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声明。

十、 委托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上述材料,按照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,将材料胶装成册,标明页码,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一份,邮寄或自送到省电子行业协会秘书处,在收齐以上申报材料(电子版和纸质版)后二个工作日内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,并将联系申报单位确认现场审察时间,审察后,符合条件者,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,特殊情况除外。


附件:省名牌产品评价意见委托书样本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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